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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撕选举公告、选民名单等被拘留!对选举有异议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

杭州中院 2021-07-11




编者按

村(社区)组织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治理的最小细胞,对于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选举改革后,村社组织将遵循“五年一换届,一换管五年”,正值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之际,越是关键时期,越要抓好换届纪律,越要强调“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用法治为村社换届保驾护航。


去年以来,杭州法院在全市范围推进村社“微法庭”建设,成为人民法院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结合“微法庭”法治宣传作用的发挥,杭州中院梳理了村社换届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为村社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今天推送一则村民因撕下选举公告、选民名单而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朱某原本是某村村民,后将户口迁往城市。2013年11月29日,某镇开始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同年12月2日,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本村张贴选举公告,公布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选民名单。12月5日,张贴公布选民名单核对公告。


朱某对此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民名单有异议,12月6日回到村里后,将张贴在村民吕某某家墙壁上予以公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4份、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村选民登记名单撕下


因朱某撕下公告、选举办法、选民登记名单的行为破坏了村民选举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朱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民名单有异议,本应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但朱某却以撕下选举公告的方式发泄其不满情绪,其行为干扰、破坏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选民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村民若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法、选民登记名单等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反馈,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既能使自己的意见得以反映,也能保证选举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本案中,当事人采用撕下选举办法、选民登记名单的方式发泄不满情绪,使得选民不能够及时地了解选举办法和选民信息,更干扰、破坏了选举秩序,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朱某作出七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目前,杭州市村社组织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已经展开。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通过微法庭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进行法治宣传,村民也应提高法治意识,遵守选举秩序,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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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详情参见裁判文书:《朱某与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4)金婺行初字第2号)、《朱某与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浙金行终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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